加重強盜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3年度,94號
TPSM,113,台聲,94,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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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梁易澄

籍設臺灣省新竹市東區民族路40之1號(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
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 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 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 ,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 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法院管轄。二、本件聲請人梁易澄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認為聲請人之上訴違 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 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 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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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