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64號
再 抗告 人 林尚叡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5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查本件再抗告人林尚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