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094號
TPSM,113,台上,2094,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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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
上 訴 人 温沅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7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67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温沅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犯行明確,而論處上訴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因上 訴人明示僅就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 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 訴,已詳敘其量刑審酌所憑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從形式上 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上級審救濟之方法,基於尊重當事人 設定上訴與攻防之範圍,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 定,已容許上訴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 。是若當事人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未對犯罪事 實、罪名表示爭執者,上訴審對於當事人未請求上級審救濟 之犯罪事實部分,未贅為審查,本無違法可指。原判決已說 明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業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則原判決只針對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請求救濟關於量刑之事項,說明論斷所憑,並無不合。上 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律審始對於未經原審審查之事實 認定等事項,任意爭執,泛言其警詢筆錄內容係依警員教導 所述,本案係幫忙代購毒品,無販賣之意,又新聞報導與本 案情形相似之其他案件,均獲判無罪,本案亦應判決上訴人



無罪云云,無非係憑己意而為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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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