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1730號
TPSM,113,台上,1730,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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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胡彥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
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30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 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 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 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此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胡彥煌因竊盜案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 第320條第1項論處上訴人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列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規 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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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