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1631號
TPSM,113,台上,1631,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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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劉宇信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32、2062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 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宇 信有如其事實欄一之㈠及㈡所載共同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 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一般洗錢2罪刑,並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 及得心證與裁量論斷之理由,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張謝幸惠匯170元至伊之玉山 銀行帳戶前,該帳戶內尚有4萬餘元之存款,可見伊於張謝 幸惠匯款翌日所轉帳之1萬元與其前揭170元無關,該筆款項 並非去向不明,伊主觀上亦無掩飾或隱匿該款項之故意。又 告訴人許月霓將其所申辦銀行帳戶辦理約定轉帳帳號,而將 該網路銀行密碼資料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為應成立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幫助犯,原審未傳喚許月霓到庭查明實情,僅 以許月霓之銀行帳戶有轉出432萬元,即謂其係被害人,而 認定伊有共同詐取許月霓財物及洗錢之犯行,顯有不當云云 。
三、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 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 之理由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及許月霓之國泰世華銀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函文、張謝幸惠之第 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上訴人臨櫃提款之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等卷附相關證據資料,經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有 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共2次之犯行,已詳述其所憑證據 及得心證之理由。並說明許月霓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遭他人 以網銀轉帳匯出之432萬元,均係許月霓在該帳戶之原有存 款,因受本件不詳姓名之共犯所騙,始依其指示重設該銀行 帳戶之網銀密碼,並將該資料交予該共犯,致前揭帳戶內之 原有存款遭該共犯轉匯並經上訴人分次提領而去向不明,因 認許月霓係本件受詐騙之被害人,而非基於幫助犯意提供他 人使用上開銀行帳戶資料,且敘明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無 傳喚許月霓到庭訊問之必要等旨綦詳。核其所論斷,尚無違 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泛謂原判決採證不 當及調查未盡云云云,依上開說明,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又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張謝幸惠受騙而匯至上訴人 玉山銀行帳戶之170元,已與該帳戶內之其他款項(包括許 月霓轉匯至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共432萬元,提領其中427萬 元後之餘款在內)混同,張謝幸惠受騙所匯入之170元,已 因上訴人嗣後自玉山銀行帳戶內轉出其中混同款項之1萬元 而去向不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此部分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於法亦無不合。上訴意旨泛謂該170元之去向並 無不明,辯稱其並無此部分犯行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 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意旨所云,無非 徒憑己見,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 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其 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又上訴人對於上 開共同一般洗錢罪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從程序 上駁回,則與該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共同詐欺取財罪部 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之例外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一併加以審理,該 部分之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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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