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重傷害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1503號
TPSM,113,台上,1503,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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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王譔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重傷害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47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王譔荏有原判決犯罪事實 (下稱事實欄)所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 變更起訴法條,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重傷未遂罪刑(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核其所為論斷,俱有卷 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 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與告訴人甲○○係叔姪關係,無深仇大 恨而欲告訴人受重傷之動機。上訴人曾因焦慮、失眠就診身 心科,案發後因思覺失調、雙極性疾患之躁症、焦慮、失眠 等症狀規律前往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就診, 有情緒易失控狀況,本案係因告訴人對於飲水機是否加水碎 碎唸,上訴人才一時氣憤持電子鍋內鍋擲向告訴人,意在使 告訴人停止碎唸,亦無繼續毆打告訴人,且無阻止乙○○將告 訴人送醫;又無論是上訴人所提出之內鍋,或乙○○所拍攝之 內鍋照片,其材質均非堅硬,告訴人就醫後也恢復良好,足 證上訴人並無使告訴人受重傷之不確定故意。告訴人於第一 審已撤回告訴,請撤銷原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等語。四、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 院得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 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



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第三審上 訴之合法理由。原判決綜合告訴人、證人乙○○於偵訊及第一 審之證詞、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回函及檢附之傷勢摘要、 病歷摘要、告訴人傷勢照片,以及上訴人不利於己之部分供 述等證據,資為判斷上訴人有事實欄所載:手持屋內之電子 鍋內鍋朝告訴人頭部猛力砸下,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顏面 骨閉鎖性骨折、左眼球挫傷伴結膜下出血傷勢之重傷害未遂 犯行,已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 行,辯解略以:罹有焦慮、失眠症狀,情緒易失控,係因細 故在距離5公尺處隨手朝告訴人丟擲電子鍋內鍋,並無持續 毆打告訴人,電子鍋內鍋非堅硬如石,僅有普通傷害故意云 云,如何均不足採信,或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亦逐一 指駁說明理由。另本於證據取捨之職權,針對告訴人與乙○○ 所述上訴人攻擊告訴人時,乙○○有無在場乙節未盡相符之說 詞,何以採取乙○○所證與事實相符之一部,亦依據卷證資料 ,剖析說明理由。並析述:頭部為人之生命中樞,含括眼、 耳、鼻、口等重要感官,更有主司運動、感覺、記憶、動作 協調等功能之大腦、小腦,及調節血壓、呼吸等重要功能之 腦幹;告訴人年屆94歲高齡,血管已趨老化,動作遲緩,反 應不及,上訴人以堅硬金屬電子鍋內鍋朝告訴人頭部用力猛 砸,以告訴人當時坐在客廳椅子,已難期及時採取防禦措施 或為其他因應作為,而極易造成告訴人腦組織受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如非乙○○在場阻擋上訴人,並電召救護車前 來,告訴人恐無法迴避重傷害結果之發生。上訴人既已預見 手持電子鍋內鍋朝告訴人頭部猛力砸下,可能造成告訴人頭 部受有重傷,卻仍執意為之,足徵其認為縱使發生重傷害之 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經核原 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違背證 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 不當之違誤。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 ,猶執前詞,仍為單純事實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 三審上訴要件。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 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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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