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298號
STEV,113,店補,29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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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ATIN HERLINA 阿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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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