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255號
STEV,113,店補,255,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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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宿紘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0,300元
,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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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