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萣椿(原名:張森明)
范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
,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而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而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乃民法第244條之特別規定
,前開有關民法第244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
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揆其性質相同,應為
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原告訴請撤銷其債務人即被告甲○○與被告乙○○就如附
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
所為之信託行為及112年9月1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
告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9月19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80元(理由及計算式詳附表
二、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
費2,98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49/10000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1/33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1/35 4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全部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①原告欲保全之債權利益 286,080元,說明如下: 一、原告欲保全之債權:被告甲○○積欠原告274,796元,及其中268,24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此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原告之債權利益金額計算如後附計算表所示。 ②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12,662,201元(計算式及理由如附表三)。 ①、②取低者 286,080元 附表三:(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訴訟上請求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36,815元 公告土地現值224,000(元/平方公尺)708.25(平方公尺)349/10000(應有部分)=5,536,815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1,302,470元 ⑴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10層、建物屋齡15年4月(自97年11月12日建築完成日至113年3月4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3.3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1,120.84平方公尺【計算式:(1,027.8766/10000)+(1,259.548845/10000)=1,120.8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124.2平方公尺【計算式:3.34+1,120.84=1,124.2,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該建物現值為42,981,519元。 ⑵42,981,5191/33(權利範圍)=1,302,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126,966元 ⑴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10層、建物屋齡15年4月(自97年11月12日建築完成日至113年3月4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4.0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112.17平方公尺【計算式:(1,027.87×35/10000)+(212.895100/10000)=112.17,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16.23平方公尺【計算式:4.06+112.17=116.23】,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該建物現值為4,443,820 元。 ⑵4,443,820 1/35(權利範圍)=126,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5,695,950元 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10層、建物屋齡15年4月(自97年11月12日建築完成日至113年3月4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88.5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7.77平方公尺【計算式:10.03+7.74=17.77】、共有部分面積42.7平方公尺【計算式:(1,027.87346/10000)+(1,259.5433/10000)+(212.89140/10000)=42.7,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48.98平方公尺【計算式:88.51+17.77+42.7=148.98】,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該建物現值為5,695,950元。 合計 12,662,201元 【計算式:5,536,815+1,302,470+126,966+5,695,950=12,662,201】 計算表:(金額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本金 268,245元 2 已結算利息或其他費用 6,551元 3 起訴前利息 期間 日數 週年利率 小計 10,784元 算至起訴狀送達法院之日。 112.11.28-113.3.4 96 15% 10,674元 4 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總計 286,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