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黃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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