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3年度,361號
STEV,113,店小,361,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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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黃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
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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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