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邱偉峰
被 告 汪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 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 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 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4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