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3年度,55號
SSEV,113,新簡補,55,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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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蔡柏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邱炳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
,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
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嗣後雖具狀陳報被告已部份還
款15萬元,但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起訴時之金額核定之,是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5,400元。考量原告於具狀表示被告預定於5
月底及6月底陸續還款,聲請暫時停止訴訟,為酌給相當期
間,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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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