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豪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被 告 亞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
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之差額1,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