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27號
SSEV,113,新簡,27,202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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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何明珠
林意玲
林宥鈞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
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7
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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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