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明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建彰及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
,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236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5月2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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