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朱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新簡字第142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000元(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