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羅崴騰
被 告 施孟和
訴訟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訊問被告本人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
年6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