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調字,113年度,298號
SSEV,113,新小調,298,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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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調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林旻樺

相 對 人 江子賢
(現於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一營第三連太平營區服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 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送達地址,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告籍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0○0號,另被告為現役 軍人,單位全銜及駐地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 一營第三連太平營區,單位郵政信箱為臺東太平郵政90726 附340號信箱,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基此,應認本院就本件 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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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