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慶祥
被 告 蘇永明
居臺南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經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案卷,
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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