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3年度,118號
SSEV,113,新小,118,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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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陳宛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5 月2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56,972元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845%自111年1月2日起 至111年4月1日止0.1845%自111年2月3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2.095%自111年4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0.2095%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2.22%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0.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0.444%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2.345%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0.469%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2.47%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0.49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2.595%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0.519%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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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