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禎翊汽車貨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3萬8,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