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林國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鴻興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正被告賴鴻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應補正遭冷氣機占用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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