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360號
TLEV,113,六小調,360,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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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黃純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淑美間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37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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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