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60 號
聲 請 人 尹章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訴案件,認臺灣高等 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法人非犯罪主體而駁回其訴,有牴觸憲法 保障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 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