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06,62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 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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