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調字第286號
原 告 張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沅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陳沅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984號、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加重詐欺刑事案件(
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40,000元,其中除20,150元為遭被告詐騙所生之
損害,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
餘19,850元部分(計算式:40,000元-20,150元=19,850元),
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請求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原告請求被詐騙金額為40,000元,與系
爭刑案所認定金額共20,150元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
出或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請求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
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
相關單據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