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202號
GSEV,113,岡補,202,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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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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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