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3年度,199號
GSEV,113,岡補,199,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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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被 告 葉孟至
陳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08,000元。而
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
1日止,按月給付38,000元,該項聲明屬將來給付之訴,且為定
期收益,故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8,000元(計算式:38,000元×6個月=22
8,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6,000元(計算式:4
08,000+228,000=63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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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