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方信翰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柏偉
、社團法人高雄市生命源全人關懷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8,400元,
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