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吳岳霖
被 告 林川亨
林順德
林金龍
林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龍壽
被 告 林再發
林福興
董林英蘭
林陳秀涼
林俊廷
林益安
劉奕晴
林妤玲
陳郭麗華
林順祈
陳秋瑾
李林春美
林吉雄
林見祥
林春梅
林武田
林正賢
林惠美
林雪美
林正城
曾裕雯
葉威勝
宋昶毅
呂彩雲
陳牡丹
楊璨宇
黃琳雅
李宏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 代理 人 陳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為兩造 所共有,其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其使用目 的而有不能變價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裁 判分割系爭土地。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應變價分割, 並將變價所得依持分比例由兩造分取等情,並聲明:兩造共 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三、被告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均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 所提分割方法。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惟具狀陳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其 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及 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 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然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4-3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 土地,自應准許。
五、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 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 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而系爭土地面 積僅36平方公尺,且共有人數眾多,倘原物分割,各共有人 分得土地將未達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 最小建築面積,本院審酌變價分割係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 ,由兩造及有意願之第三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於自由市場 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各共有人能分配 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共有人,且兩造均得於系爭土地變 價程序中主張優先承買權,取得完整之土地所有權,對其權 益亦無影響,自較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又到場之兩造均 陳明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作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見本院 卷第315頁),因認按如主文所示方法分割系爭土地,應屬 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變賣價金分得比例 1 林川亨 3/108 3/108 3/108 2 林順德 6/108 6/108 6/108 3 林金龍 18/108 18/108 18/108 4 林秋雄 4/108 4/108 4/108 5 林再發 1/36 1/36 1/36 6 林福興 1/36 1/36 1/36 7 董林英蘭 1/36 1/36 1/36 8 林陳秀涼 2/108 2/108 2/108 9 林俊廷 4/648 4/648 4/648 10 林益安 8/648 8/648 8/648 11 劉奕晴 2/648 2/648 2/648 12 林妤玲 2/648 2/648 2/648 13 陳郭麗華 1/108 1/108 1/108 14 林順祈 5/72 5/72 5/72 15 陳秋瑾 1/36 1/36 1/36 16 李林春美、林吉雄、林見祥、林春梅、林武田、林正賢、林惠美、林雪美、林正城 公同共有5/72 連帶負擔5/72 共同受領5/72 17 曾裕雯 4/648 4/648 4/648 18 葉威勝 19/216 19/216 19/216 19 宋昶毅 19/216 19/216 19/216 20 呂彩雲 6/108 6/108 6/108 21 陳牡丹 6/108 6/108 6/108 22 中華民國 1/18 1/18 1/18 23 楊燦宇 4/648 4/648 4/648 24 吳岳霖 1/180 1/180 1/180 25 黃琳雅 4/180 4/180 4/180 26 李宏志 5/180 5/180 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