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3年度,125號
GSEV,113,岡小,125,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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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笠策即黃水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
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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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