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漏水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561號
GSEV,112,岡簡,561,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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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建忠蔡旺利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112年度岡簡字第56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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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