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宜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
3年3月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113年6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60元【計算式:本金5
9,689元+利息171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5日59
,689元×(6/366)=147元)+程序費用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