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蘇沛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前向本
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