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3年度,86號
PTEV,113,屏小,86,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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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86號
原 告 沈自強 住高雄○○○00○000○○○
被 告 李瑋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6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61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3,6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雖預見任意將所有 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作為收取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用,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逃避檢警追緝 之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不 法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某時,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給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品萱」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下稱「黃品萱」),容任「黃品萱 」及其同夥使用本案中信帳戶(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之犯 罪組織或有未滿18歲之人)。嗣「黃品萱」及其同夥取得本 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15日某時 ,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YANG」帳號,向原告佯稱透過網站 「亞洲商城采新」進行買賣交易,可賺取價差以獲利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5月12日10時4分、36分 許,分別匯款20,000元、23,610元,共計43,610元至本案中 信帳戶中,旋遭轉匯一空。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 思聯絡為必要,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 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就被害人 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作何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43,610元之損害,即屬有據。
㈡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61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於112年2月4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112年2月14日 ,見附民卷第11頁)翌日即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 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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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