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 告 蔡家榛
被 告 盧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9,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