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被 告 戴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2年度宜
司小調字第397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939元,及自112年12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6/10即600元,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40
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4萬1,823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1萬7,8
84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平 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值
。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21,461元,系爭車輛年101(西元2012年)9月出廠( 本院卷第17頁),事故發生日111年3月19日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21,461/(5+1)=3,577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