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119號
SLEV,113,士補,119,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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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張惠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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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