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560號
SLEV,113,士簡,560,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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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鄭承諺
被 告 吳昀晏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7,72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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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