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4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魏崇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91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述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