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原簡字,113年度,19號
SLEM,113,士原簡,19,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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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陳家豪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豪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犯本件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損失,顯然欠 缺法治意識,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罰,茲念犯後 坦承,態度尚可並賠償告訴人損失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 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具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44號
  被   告 江陳家豪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太魯閣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陳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9月12日19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1 樓某公司宿舍內,向該宿舍之住戶索討食物、金錢等物,竟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MANIMTIM JACQUILINE JUSAY菲律賓籍,中文名:賈桂琳,下稱賈桂琳)所有而晾曬在宿 舍客廳門口曬衣桿上之紅色、白色、粉色、紅灰色內褲各1 件(價值共新臺幣4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賈桂琳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陳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賈桂琳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與 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此有113年3月14 日和解書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 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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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