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3年度,172號
CYEV,113,嘉簡調,172,202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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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林玉蘭即江金水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 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是簡易訴訟事 件,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否則起訴不合程式。又原告之訴如為 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 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 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中:
(一)共有人江金水之繼承人江林玉蘭,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 字第17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甲○○為監護人,此 有本院110年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江林玉蘭之法 定代理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二)共有人江啟章之繼承人江蒼昊(Z000000000)於107年7月19日



死亡,與配偶離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長女 江麗如、長男江憲鍾及外孫江宣翰均拋棄繼承,業經台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956號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第二順位繼承人父親江啟章及母親江劉錦亦早於 江蒼昊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蔡江春香黃江秋 琴、江蒼森、江勝子、江蒼旻、江蒼訓均拋棄繼承,業經台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拋棄繼承 事件准予備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 江蒼昊現否仍有繼承人不明,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三)共有人江啟章之繼承人黃總發(Z000000000)於108年4月30日 死亡,配偶江冬美先於其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長女黃秋雲 、長男黃文呈、次男黃文芳均拋棄繼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黃總發現否仍有繼 承人不明,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
(四)共有人江浚慶(Z000000000)於107年12月24日死亡,其配偶 吳淑芬拋棄繼承,第一順位子女江承奮、江次郎江靜純江靜粹、孫子江書堯、詹秉順、外孫子劉義懷、外孫女蕭郁 馨均拋棄繼承;第三順位妹吳春票、何吳水鏡吳義雲均拋 棄繼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70號拋 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誤,是江浚慶現否仍有繼承人不明,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 。 
三、另民事起訴狀中所敘明江金水之繼承人「林江玉蘭」應為「 江林玉蘭」;江啟章之再轉(蔡江春香)繼承人「薛明雄」應 為「蔡銘雄」、「薛銘城」應為「蔡銘城」,請一併更正及 斟酌就非系爭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部分是否撤回起訴。如需 閱覽上開卷宗可來聲請閱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江林玉蘭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應補正江蒼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 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繼承人死亡 ,應再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 名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形,若 江蒼昊已無繼承人則補正江蒼昊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 ,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江蒼昊之遺產管理 人為被告。
三、原告應補正黃總發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 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繼承人死亡 ,應再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 名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形,若 黃總發已無繼承人則補正黃總發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 ,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黃總發之遺產管理 人為被告。
四、原告應補正江浚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 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繼承人死亡 ,應再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 名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形,若 江浚慶已無繼承人則補正江浚慶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 ,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江浚慶之遺產管理 人為被告。
五、自行參酌民法第759條規定,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被告之住居所應符合戶 籍謄本之記載),並同時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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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