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13年度,38號
CYEV,113,嘉簡聲,38,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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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薈芸
相 對 人 王明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宣
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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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