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3年度,642號
CYEV,113,嘉小調,642,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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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陳世芳
相 對 人 馬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龍潭區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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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