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3年度,613號
CYEV,113,嘉小調,613,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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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麗娟
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沙昌平蔡岷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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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