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284號
CYEV,113,嘉小,284,202405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8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盧昀信
被 告 江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2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6,其餘由原告負擔。並
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36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
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民國111年2月21
日8時分左右,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湖村台一線259.1公里南向
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車牌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本件車輛),導致本件車輛受損。本件車輛
經修復後,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6,143元(其中包含板
工8,239元+噴工9,462元、零件18,442元)。原告已經依照
保險契約約定理賠被保險人,而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的
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此,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
6,143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註2: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074元【計算式:18,442÷(5+1)=3,074】。
⑵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4,600元【計算式:(18,442-3,074)×1/5×(4+9/12
)=14,600】。
⑶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
  3,842元【計算式:18,442-14,600=3,842】。
⑷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板工8,239元+噴工9,462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842元
=21,543元 
註3:本件車輛就本件事故發生,亦有不僅靠道路右側(占用機
慢車道)臨時停車之過失。依照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比例
,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的過失責任。原告可以請求賠
償車輛修繕費用的金額為12,926元(計算式:21,543元×60%
≒12,926元,元以下4捨5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