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266號
CYEV,113,嘉小,266,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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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許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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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