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139號
CYEV,113,嘉小,139,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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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13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盧昀信
被 告 汪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452,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8,其餘由原告負擔。並
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88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
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貨車,在民國111年10月22日1
7時52分左右,在嘉義縣○○○鄉○○村○○00○0號處,因倒車不慎
,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車牌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本件車
輛),導致本件車輛受損。本件車輛經修復後,費用合計新
臺幣(下同)42,447元(其中包含鈑金拆裝3,825元、塗裝5
,925元、材料32,697元)。原告已經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
被保險人,而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取得代位求償
權。因此,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447元,以及從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的次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 
註2: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450元【計算
式:32,697÷(5+1)=5,45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4,995元【計算式:(32,697-5,450)×1/5×(11/1
2)=4,995】。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7
,702元【計算式:32,697-4,995=27,702】。
註3: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鈑金拆裝3,825元+塗裝5,925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7,
702元=37,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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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