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麗雪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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