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244號
原 告 黃柏華
黃柏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硯婷律師
陳嬿婷律師
被 告 姚偉文
陳江河
陳漢章
姚海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英
被 告 陳專門
訴訟代理人 陳漢章
王坤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